项目融资贷款模式

基本概念


·项目贷款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目前,商业银行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阶段划分,主要有: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搭桥贷款、项目前期贷款、项目运营期贷款、并购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转贷款等。


贷款原则
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种类

一、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No-recourse)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在操作规则上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项目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
2、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是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
3、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将是十分必要的;
4、该项目融资一般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
二、有限追索权项目的融资
有限追索权(Limited-recourse)项目的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1]
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时间的有限性。
即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完全追索,而通过“商业完工”标准测试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的了。
2、金额的有限性。
如果项目在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
3、对象的有限性
贷款人一般只能追索到项目实体

特点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 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3.项目风险的分散性。
因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4. 项目信用的多样性。
将多样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项目未来的各个风险点,从而规避和化解不确定项目风险。如要求项目“产品”的购买者签订长期购买合同(协议),原材料供应商以合理的价格供货等,以确保强有力的信用支持。
5.项目融资程序的复杂性。
项目融资数额大、时限长、涉及面广,涵盖融资方案的总体设计及运作的各个环节,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融资程序比传统融资复杂。且前期费用占融资总额的比例与项目规模成反比,其融资利息也高于公司贷款。
项目融资虽比传统融资方式复杂,但可以达到传统融资方式实现不了的目标。
一是有限追索的条款保证了项目投资者在项目失败时,不至于危机投资方其他的财产;
二是在国家和政府建设项目中,对于“看好”的大型建设项目,政府可以通过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来处理债务可能对政府预算的负面影响;
三是对于跨国公司进行海外合资投资项目,特别是对没有经营控制权的企业或投资于风险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可以有效地将公司其他业务与项目风险实施分离,从而限制项目风险或国家风险。
可见,项目融资作为新的融资方式,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运输等资金密集型的项目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运作空间。